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李某某和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被告李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二被告偿还我的借款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亲戚关系,2014年初,被告称要在邯郸买房资金紧张,想借钱用2个月,并答应用房产贷款后立即偿还。考虑到亲戚关系,且被告均在单位上班,就将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后来了解到被告并没有在邯郸买房,经我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下欠450000元未还,在我的要求下,被告与2014年8月19日给我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口头答应年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二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金额总计45万元,被告李某某网上银行查询明细一张证明目的:借款存在的事实及还款情况(借款75万元,还款30万元,下欠45万元);3、存款凭证一份,证明卡号为62×××62,开户名名为原告宋某某。
二被告对原告举出证据的没有异议。
二被告主要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偿还能力。
二被告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原告对被告举出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对双方据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双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4年4月份,二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7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借给二被告,之后二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8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下欠45万元至今未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借给二被告,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下欠45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于借款数额原、被告没有争议,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栗桂海

书记员:张文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