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文娟,女,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良,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李良炳。
原告宋文娟与被告万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文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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