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昀桦,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辉,执行董事。
原告宋昀桦与被告上海富珩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昀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宋昀桦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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