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晓晖,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近菊(系原告母亲),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曦。
原告宋晓晖与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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