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景礼,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星,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伟明,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宋景礼与被申请人吴伟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景礼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伟明名下价值人民币37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宋景礼同时提供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伟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372,000元的产权份额,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380元,由申请人宋景礼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黄丽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