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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城大新村XXX号XX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XXX号-3。
  法定代表人:朱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上海弘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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