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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林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卞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林仙,女,194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秋琴,女,1995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林仙与被告卞秋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林仙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宋林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林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林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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