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原告承包本村集体土地27.4亩,承包期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0年不变。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承包地由其父母亲经营耕种。2002年原告外出打工已经不在村里居住,被告从原告母亲手里全部承包上原告的承包地27.4亩,当时就口头说好由被告耕种,没有签订书面转包合同。被告王某与尚义县三工地镇沙河庙村委会在2003年6月30日签订了12.4亩地的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地为6.2亩,匹配荒地6.2亩(土城子自然村没有荒山地,就把耕地匹配为荒地),国家给予的6.2亩土地退耕还林补偿款由被告领取(银联卡是被告王某名字),2002年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以后,本村重新调整土地时,被告为此没有分自己村里个人的承包地。2006年原告母亲下世,原告一直未向被告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2014年开始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自己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被告和原告母亲手口头承包上原告的承包地,未约定承包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退耕地为6.2亩、匹配的耕地6.2亩以及一退双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因为退耕地、匹配的耕地被告已经和尚义县三工地镇沙河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被告对以上的承包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给予的一退双还补偿款一直由被告享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4亩退耕地及一退双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2016年起返还原告宋某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剩余退耕地12.4亩(包括匹配荒地6.2亩)的承包经营权归被告王某所有,国家给予的6.2亩土地退耕还林补偿款由被告王某领取和享受;
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作 审 判 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魏志成

书记员:边晓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