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6日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接到女朋友李某某的电话,获知李某某驾驶小汽车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某小区对面路边处,被人在车边进行纠缠。宋某甲即从家里出来,到李某某停车的地方,看到被害人莫某某、韦某某、苏某某在李某某驾驶的小车旁边,莫某某正在李某某的车边纠缠。宋某甲见状就责问莫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宋某甲害怕车辆被砸,就驾驶车辆离开,一会后又掉头回到江滨*路某小区对面路边。回来后,宋某甲看见莫某某、韦某某、苏某某已经离开走往某售楼中心方向。为泄愤,宋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邓某甲谎称有人要抢车,让邓某甲来帮忙。邓某甲接了电话以后立即来到江滨*路某小区大门口处和宋某甲见面。接着在宋某甲带领下,两人一起去追赶莫某某、韦某某、苏某某,在某小区售楼中心前面路边处追上后,两人即分别用拳头、脚对莫某某、韦某某、苏某某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韦某某、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韦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丙、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806****;被告人邓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0077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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