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街**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5********,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6********,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6********,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街**胡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5********,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小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史某某、许某某、张某甲、苗某某、王某某、刘某丁、宋某乙、刘某甲雇佣于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赤峰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甲、陈某甲在该公司任**,**皆为**。期间,该公司通过一个“***”软件让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给刘某乙等十名被告人下发被害人刘某戊等人的电话以及在网络上的投资信息,安排刘某乙等十名被告人通过连续拨打被害人的电话,与被害人某某甲系后,谎称是**公司的**,可以帮助客户维权,帮助客户找回之前在其他网络平台上投资的损失,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他们提供的网络平台继续投资,致使被害人在该平台大量亏损。2019年3月,被害人徐某某在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的网络平台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94134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刘某戊、张某乙、陈某丙在刘某乙提供的网络平台被骗取人民币分别为39769元、107015元、39882元;2018年11月,被害人程某甲在刘某丙提供网络平台被骗取人民币50152元 ;2019年2月至6月,被害人程某乙在张某甲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被骗取人民币239543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预谋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松山区***对面)****城市广场**-**-****室注册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甲担当**,被告人陈某甲担当公司监事,雇佣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史某某、许某某、张某甲、苗某某、王某某、刘某丁、宋某乙、刘某甲十人,招收新**被告人牛某某、陈某乙、周某某三人充当**。从“***”软件下发被害人信息,*乙公司**通过连续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某某甲系,谎称是“***控股集团**,可以帮助客户维权”,以帮助客户找回之前在其他网络平台上的投资损失,以微信聊****,诱骗客户在其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开户投资,在骗取客户信任后,诱导客户进行频繁期货商品买卖交易,致使客户出现大额亏损,后通过客户在网络平台上的亏损,获得收益。期间,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邵某某等9人人民币共计1048113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416520元,被告人刘某乙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9190元;被告人史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2124元;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程某乙人民币175182元;被告人宋某乙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40213元;被告人刘某丁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4741元;被告人苗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红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牛某某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兴人民币10500元,骗取被害人迟某某人民币64643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110人次,并制作、发布虚假公司文件;被告人周某某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累计拨打诈骗电话1160人次;被告人陈某乙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56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史某某、许某某、张某甲、苗某某、王某某、刘某丁、宋某乙、王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史某某、许某某、张某甲、苗某某、王某某、刘某丁、宋某乙、王某某、陈某乙、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许某某、史某某、牛某某、刘某丙、宋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丁、苗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均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骗得他人财物,属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宋某乙、刘某丁、苗某某案发后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史某某、许某某、张某甲、苗某某、王某某、刘某丁、宋某乙、王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8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8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4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丁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至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丙、宋某乙、史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某、苗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甲、王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5.随案移送许某某退赃1万元人民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宋宇,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50611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桥南村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飞,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04100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花园北小区3号楼3单元3楼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庆楠,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501271171,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八仙筒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迈吉干筒村6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静怡,女,1998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981014004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二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宏波,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00522091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二龙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二十家子村二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美玉,女,1996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609244526,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小牛群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小木匠营子村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心如,女,1999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91124502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三姓庄村6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莉萍,女,1999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90308302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王爷府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八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梦然,女,1999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902054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小五家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新井子村第一组2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艳艳,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092300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桥南村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运成,男,1996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607043218,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北门里胡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青媛,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504203728,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局三道河子派出所,住辽宁省凌源市三道河子乡三道河子村北庄组579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亚坤,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30212383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解放营子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二台营子村上大庙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铮,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811122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锦山路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新华小区家属楼7-21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艳明,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051363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安庆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一百家子村七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宇、陈飞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宋宇、陈飞、刘宏波、刘梦然、史心如、许美玉、张静怡、苗青媛、王亚坤、刘运成、宋艳艳、刘庆楠雇佣于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赤峰市“隆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宇、陈飞在该公司任主管,刘宏波等十人皆为业务员。期间,该公司通过一个“今目标”软件让被告人宋宇、陈飞给刘宏波等十名被告人下发被害人刘秀荣等人的电话以及在网络上的投资信息,安排刘宏波等十名被告人通过连续拨打被害人的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是汇通公司的员工,可以帮助客户维权,帮助客户找回之前在其他网络平台上投资的损失,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他们提供的网络平台继续投资,致使被害人在该平台大量亏损。2019年3月,被害人徐苏虾在被告人许美玉提供的网络平台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94134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刘秀荣、张伟、陈鸿鸣在刘宏波提供的网络平台被骗取人民币分别为39769元、107015元、39882元;2018年11月,被害人程继龙在刘梦然提供网络平台被骗取人民币50152元 ;2019年2月至6月,被害人程建敏在张静怡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被骗取人民币239543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宋宇、陈飞预谋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南、鸭子河路西(松山区政府对面)东方永业城市广场2-2-02104室注册成立“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宇担当法人,被告人陈飞担当公司监事,雇佣原“隆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刘宏波、刘梦然、史心如、许美玉、张静怡、苗青媛、王亚坤、刘运成、宋艳艳、刘庆楠十人,招收新员工被告人牛莉萍、陈艳明、周铮三人充当业务员。从“今目标”软件下发被害人信息,安排公司员工通过连续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谎称是“福创控股集团员工,可以帮助客户维权”,以帮助客户找回之前在其他网络平台上的投资损失,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诱骗客户在其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开户投资,在骗取客户信任后,诱导客户进行频繁期货商品买卖交易,致使客户出现大额亏损,后通过客户在网络平台上的亏损,获得收益。期间,被告人宋宇、陈飞共计骗取被害人邵昀等9人人民币共计1048113元。其中被告人刘庆楠骗取被害人邵昀人民币416520元;,被告人刘宏波骗取被害人张伟人民币139190元;被告人史心如骗取被害人杨惠兰人民币182124元;被告人张静怡骗取被害人程建敏人民币175182元;被告人宋艳艳骗取被害人贺得方人民币40213元;被告人刘运城骗取被害人张兵人民币24741元;被告人苗青媛骗取被害人韩小红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牛莉萍骗取被害人龚小兴人民币10500元,骗取被害人迟益民人民币64643元。被告人王亚坤在“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110人次,并制作、发布虚假公司文件;被告人周铮在“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累计拨打诈骗电话1160人次;被告人陈艳明在“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56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宇、陈飞、刘宏波、刘梦然、史心如、许美玉、张静怡、苗青媛、王亚坤、刘运成、宋艳艳、王亚坤、周铮、陈艳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宇、陈飞、刘庆楠、刘宏波、刘梦然、史心如、许美玉、张静怡、苗青媛、王亚坤、刘运成、宋艳艳、王亚坤、陈艳明、周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宇、陈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庆楠、张静怡、刘宏波、许美玉、史心如、牛莉萍、刘梦然、宋艳艳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运城、苗青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坤、周铮、陈艳明均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骗得他人财物,属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宏波、宋艳艳、刘运城、苗青媛案发后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美玉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宇、陈飞、刘宏波、刘梦然、史心如、许美玉、张静怡、苗青媛、王亚坤、刘运成、宋艳艳、王亚坤、陈艳明、周铮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宇、陈飞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庆楠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8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静怡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8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宏波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4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美玉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心如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莉萍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梦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艳艳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运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苗青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至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艳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梦然、宋艳艳、史心如、牛莉萍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被告人张静怡、许美玉、苗青媛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宇、陈飞、刘宏波、刘运城、刘庆楠、王亚坤、周铮、陈艳明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5.随案移送许美玉退赃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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