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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