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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某,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查某某送达,需要公告向被告查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戴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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