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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李某某沿x338线从新塘镇往江南大道方向行驶,经x338线2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在超车过程中将右侧骑自行车的苏某某刮倒在地,造成苏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向交警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3日宋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95669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某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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