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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员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广元市**区**镇,现住址: 新疆库尔勒市**馆**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库尔勒市凯旋公馆小区B区大门处停车场行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交叉口处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他人举报,遂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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