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其妻孙某某在环县曲子镇双城村南庄队村民魏某某家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四两左右。23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甘M9****小型普通客车带其妻孙某某离开,经过曲子镇街道西沟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宋某某被民警带至曲子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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