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5198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号**座**单元**室,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路**小区**号楼**单元**楼,系农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3时40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A****T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澄城县古徵街八路东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宋某某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宋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案卷两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