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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毛毛”、“小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汉族,小学毕业,********滑雪度假区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夹津口镇********。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赌博于2015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巩义市大队五中队罚款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夹津口铁石河小区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因他人报警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宋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驾车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夹津口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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