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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T号哈弗牌小型客车,沿国道108线由北向南行至阳曲县某某路某某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交)检(酒)字[2020]0142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中林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曲某某小区某某楼某单元某室。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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