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2.59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S388线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路段10 km+900m处与吴某林驾驶的粤S****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以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1月9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