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住**,务农。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肥城市仪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济微路交叉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洪斌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 王鲁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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