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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水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号(电话:17082490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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