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宋泽新,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2********,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北门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泽新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宋泽新多次虚构工程项目,冒用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发包工程,并以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泽阳在外打牌没钱、被打等理由,合同诈骗他人财产人民币143200元,诈骗他人财产人民币10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宋泽新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一)合同诈骗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宋泽新虚构本市火车站混凝土浇灌附属工程项目,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李某某承包该项目,后被告人宋泽新以收取保证金的方法骗取现金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宋泽新虚构本市江南镇零星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李某某承包该项目,后被告人宋泽新以收取保证金的方法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
3、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宋泽新虚构本市马啸溪至三桥头绿化工程项目,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李某某负责劳务承包,后被告人宋泽新以收取保证金的方法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8200元。
(二)合同诈骗宋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泽新虚构本市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宋某甲签订土石方装运施工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害人宋某甲承包该项目,后被告人宋泽新以收取保证金、机械费的方法,骗取宋某甲现金人民币80000元。
(三)合同诈骗伏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宋泽新虚构了本市熊猫乐园至南部方向新建公路地下排水系统安装工程项目,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伏某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被害人伏某某承包该项目,后被告人宋泽新以收取保证金的方法,骗取伏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四)合同诈骗莫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泽新虚构四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员工伙食团承包项目,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莫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害人莫某某承包该项目,后被告人宋泽新以收取保证金的方法,骗取莫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宋泽新诈骗的犯罪事实
(一)诈骗的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被告人宋泽新虚构四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宋泽阳在南部被打,急需用钱解决事情的事实,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二)诈骗的宋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宋泽新编造四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泽阳在南部被打、急需用钱解决事情的事实,骗取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宋泽新编造四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泽阳急需用钱购买大理石的事实,骗取宋某甲20000元现金;
3、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宋泽新编造四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泽阳在本市金龙大酒店接待他人,请客吃饭的事实,骗取宋某甲人民币10000元现金。
(三)诈骗的宋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3年,被告人宋泽新虚构其为四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外项目发包代理人,然后以该公司负责人宋泽阳打牌需要钱以及公司没钱交水电费为由先后骗取宋某乙现金人民币18000元和8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宋泽新骗取他人财产后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外出不归的方式躲避、隐匿,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宋泽新在广东省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区建筑工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泽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工程项目,以签订合同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43200元,数额较大;同时,被告人宋泽新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0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泽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泽新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鉴定材料1份、开工通知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辩护律师:岳强,联系电话:13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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