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路东口,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王某某等人检查违法违规摩托车时,被告人宋某某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拦停,宋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殴打、辱骂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静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承德市双桥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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