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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园**#***。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大连**有限公司派驻到被害单位大连*****有限公司的**,负责电器件和胶泥的收货清点以及盘点工作。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宋某某为了个人工作便利,将自己负责保管的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用胶泥当作垃圾扔掉。经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故意扔掉的胶泥共价值人民币9350元。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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