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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金柱)(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10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吉地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在禁渔区本市饮马河桥下北侧100米处水域使用旋网,捕获小白鱼、鲫鱼等共1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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