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10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吉地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在禁渔区本市饮马河桥下北侧100米处水域使用旋网,捕获小白鱼、鲫鱼等共1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