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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03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与20日两天,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本市同太乡**村*组居民刘某某家鱼池附近,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获普通朱雀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鸟类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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