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案发前去被害人武某某家帮工的时候,发现武某某在其东屋立柜顶上毡子下面存放现金。2019年3月6日,武某某外出帮工,武某某妻子韩某某(精神病患者)在家中睡觉,宋某某进入武某某家东屋,将东屋立柜顶上毡子下面的五百元现金盗走。当日晚20时许武某某回家,发现五百元现金被盗,武某某怀疑宋某某偷其五百元现金,遂给宋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偷其五百元现金,宋某某否认。2019年3月7日武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将报警之事告知宋某某,宋某某承认进入武某某家中盗走五百元现金一事。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盗窃所得且已经获得被害人武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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