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涧西区李家村农贸市场**店打工,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租住洛阳市涧西区**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文化宫SPACE酒吧门口,见一辆黑白相间的森地牌踏板式电动车未锁大锁,遂上前将该车推走放至涧西区其租住处的楼下。2019年4月13日,失主王某某查看监控后持该车原装遥控器钥匙,在前述地点找到该车后骑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被盗时市场价格为2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检察官助理:朱玉冰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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