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涧西区李家村农贸市场**店打工,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号院,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文化宫SPACE酒吧门口,见一辆黑白相间的森地牌踏板式电动车未锁大锁,遂上前将该车推走放至涧西区其租住处的楼下。2019年4月13日,失主王某某查看监控后持该车原装遥控器钥匙,在前述地点找到该车后骑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被盗时市场价格为2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检察官助理:朱玉冰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