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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港南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9日下午14时,被告人宋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高北村公路边吴某某住宅附近,将吴某某停放在住宅门口的一辆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二、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三平村王某某的木板厂,将王某某木板厂工棚内一辆三轮电动车以及电动车充电机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充电机价值人民币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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