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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52********,汉族,小学毕业,住方城县小史店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舞钢市王店街上骑摩托车与任留发生交通事故,宋某某受伤后被送到舞钢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经协商任某包赔宋某某6000元,后宋某某隐瞒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以自己从王店回家路上天黑骑摩托车不慎丢入沟中受伤,无其他责任人为由,签署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并报销医保费用14803.00元。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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