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晋D****9(晋D****挂)号半挂货车从长治市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往某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方向行驶,由东向西途径长治市潞城区某某镇某某村田间小路,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在路边索要过路费的被害人郭某某撞倒、碾压死亡。经长治市潞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头部及躯干遭受巨大暴力碾压致全身多发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证人寇某某、安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死亡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检察员:马娇娇
220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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