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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非法狩猎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了保护自己栽种在南洲村林场八亩当西坡的西瓜不被鸟啄食。2020年5月20日下午4点多钟,宋某某在家4根竹杆,2幅粘网(2019年4月宋某某在南营办事处官庄村街道购买),将网架在西瓜田的西边。直至2020年5月26日9时37分,被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民警在执执勤巡逻中发现,将粘网撤除,粘网上没有粘附到鸟类。

被不起诉人主观动机是为了防止鸟类啄食种植的西瓜而架设的拦鸟网,而不是为了捕鸟。客观上也没有导致野生鸟类的死亡,社会危害性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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