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大开检诉诉刑抗〔2018〕2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8)辽029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对被告人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案件事实】被告人宋某与修某某(已判刑)、老姜(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预谋入户盗窃。2017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与修某某、老姜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东立**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采用技术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打开,由修某某、老姜潜入室内盗窃财物,因被害人王某某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法院理由】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宋某系累犯。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告人宋某当庭表示无法缴纳罚金,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故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据此,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抗诉理由】本院认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未对被告人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原则上均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从这个角度上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司法权利,该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无法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而被剥夺。本案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无法缴纳罚金而不再对被告人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实际上是错误理解了“认罚”的含义,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主动缴纳罚金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如果因为被告人无法缴纳罚金而对其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会导致量刑失当。
其次,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一案,不具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被告人宋某既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也非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只不过在从宽幅度上可以酌情予以考量。
综上所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
附:
被告人宋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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