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1,男,193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宋某2,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宋某3,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系被告朱某某儿子),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宋某1、宋某2、宋某3诉被告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蕴玉
书记员:葛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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