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1,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2,女,1956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宋某3,女,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宋某4,女,1961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9月20日,原告宋某1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本案中不再要求三被告每人退还原告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自愿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要求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每人退还其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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