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宋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宋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宋某1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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