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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1与宋某2、宋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某1,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雄,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2,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宋某3,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宋某4,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被告宋某3、被告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现在被继承人宋玉琳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属于宋玉琳的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宋玉琳与顾惠群系夫妻,婚后共生育五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及宋坚平。宋坚平于1984年7月30日因被执行死刑注销户口,顾惠群于2008年10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宋玉琳于2017年2月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除了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宋玉琳无其他法定继承人。2018年1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8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2,180,282.27元属宋玉琳名下遗产,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宋某2、被告宋某3、被告宋某4对于原告所陈述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遗产范围表示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广延路支行被继承人宋玉琳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的账户余额30,752.71元及利息、现在上海银行西藏支行被继承人宋玉琳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的账户余额66,003.58元及利息、现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被继承人宋玉琳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的账户余额48,716.53元及利息均由宋某3继承所有,上述款项由宋某3负责领取;
  二、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2,180,282.27元属被继承人宋玉琳名下遗产,其中581,438.77元由原告宋某1继承所有,其中531,438.77元由被告宋某2继承所有,其中325,965.95元由被告宋某3继承所有,其中741,438.77元由被告宋某4继承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4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3,176元,被告宋某2负担2,865元,宋某3负担2,540元,宋某4负担4,123元。
  四、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2,000元,被告宋某2负担1,000元,宋某3负担1,000元,宋某4负担1,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  晶

书记员:陈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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