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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1与陈某某、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国。
  原告宋某1与被告陈某某、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宋某1诉称,被告陈某某、宋某2原系夫妻,原告系两被告所生女。2019年3月4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宋某2离婚,原告宋某1和被告宋某2两人名下共有一套位于本市闵行区马桥新街XXX号XXX室的房屋,现原告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被告宋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在闵行区,应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宋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陆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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