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永久,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雪凡,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袁胜利,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高志宏,男,1946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宋永久与被告高雪凡、袁胜利、高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宋永久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然原告宋永久未按规定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永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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