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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江,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江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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