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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波、宋娟花等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波,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宋娟花,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翠兰,女,194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凯,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9-2615、3楼A室。
  负责人:宋正光,总经理。
  原告宋波、宋娟花、张翠兰诉被告杨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宋波、宋娟花、张翠兰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波、宋娟花、张翠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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