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聚达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号、XXX号。
经营者:林德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洪杰,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聚达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宋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丽颖独任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7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聚达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彭丽颖
书记员:徐寅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