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