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海涛与徐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海涛,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禕,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骏,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娟,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海涛诉被告徐明娟、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宋海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明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宋海涛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海涛负担。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