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禕,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骏,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海某诉被告徐某某、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宋海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明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宋海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海某负担。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