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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涛与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涛,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和粮农业有限公司电商总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东,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东给付借款7000元;2.要求李东按年利率6%给付7000元的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宋涛曾雇佣李东为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李东以其父亲生病或朋友买车等理由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分3次向宋涛借款7000元,因李东是宋涛的员工且借款不多,故没有出具借条。2015年1月27日,宋涛向李东催要借款,双方打架并报案至松北区祥安大街派出所,经调解,宋涛赔付李东医疗费2000元,李东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欠条。欠条出具后,李东未按约定还款。宋涛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李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宋涛举示的证据1欠条,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东向宋涛借款,并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欠条,约定李东欠宋涛7000元,定于2015年5月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李东对该借款至今未偿还。
原告宋涛与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李东为宋涛出具欠条,其应当按约定期限给付借款,故对宋涛要求李东给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宋涛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故对宋涛要求李东按年利率6%给付7000元的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东给付原告宋涛借款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东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宋涛借款7000元的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被告李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宋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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