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李洪林
李雨晗
王玉玲(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
陈培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雨晗(李洪林之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培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洪林、陈培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黑林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委托鉴定部门作施工技术鉴定,被申请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李洪林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陈培刚未答辩。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洪林、陈培刚因室内瓦工装修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因双方对装修具体事宜是口头约定,双方就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做防水问题发生争议,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关于做防水一事达成协议。
原一、二审就宋某某申请鉴定一事,均已做出处理。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宋某某再审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洪林、陈培刚因室内瓦工装修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因双方对装修具体事宜是口头约定,双方就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做防水问题发生争议,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关于做防水一事达成协议。
原一、二审就宋某某申请鉴定一事,均已做出处理。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宋某某再审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万立伟
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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