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琏一与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琏一,男,194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群,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宋琏一与被告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被告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琏一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12%。2017年12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但届期被告并未返还,利息也未能全部支付。原告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沈群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其全部同意。其在上海异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应公司要求由其对外融资,其将融资到的钱款全部交给公司。后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诈骗,公司无法支付利息和归还融资款,故其也无法向原告支付利息、返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沈群出具借条一份,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二年,从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利率12%,每月10日支付利息。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
  2017年12月15日,被告沈群又出具借条一份,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年,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年利率12%,每月20日支付利息。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2019年1月1日前的利息未全部支付,但因与被告系朋友,且目前被告也比较困难,故仅主张2019年1月1日后的利息。
  以上事实,由借条、银行转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3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琏一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沈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琏一上述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被告沈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