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祖明,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玲,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勤林,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宋祖明诉被告张春玲、被告陆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祖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宋祖明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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