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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某支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某支公司,营业场所宝某区淞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某区长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东明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某区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宋汉文,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全,男。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某支公司,第三人徐勇、上海东明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雅芳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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