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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珍与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秀珍,女,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许倩雯,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莫小毛。
  原告宋秀珍诉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秀珍负担。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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