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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耀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武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耀峰,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时玉枝(原告宋耀峰之妻),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古垛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武标,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军,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耀峰与被告朱武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宋耀峰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  烨

书记员: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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